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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 必饮自酿苦酒
两年前的黄岩岛对峙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记忆,两年后的5月6日,菲律宾再次挑衅,在半月礁附近海域非法扣押我国渔船和渔民。据菲律宾媒体报道,被抓扣的11名中国渔民将面临审讯,菲方试图指控他们违反菲律宾渔业法和菲律宾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对包括半月礁在内的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据史料记载,早在汉代,中国人民就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予以命名。1934年和 194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先后两次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礁中英岛名,并向外公布,宣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再 次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
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由于南海油气田资源的发现,菲律宾、越南等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1995年,菲律宾军队破坏了半月礁上中国政府设立的主权碑及其它主权标识,并设立了其他一些标识和避难所来代替被毁的中国标识和建筑物。
对于菲律宾等国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从整个南海地区区域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和对话来解决南海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菲律宾不断在南海挑起事端,抢占岛礁、大肆攫取油气资源、经常抓扣和武力驱赶在南海进行正常作业的中国渔民,造成了中国渔民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抓扣行为不同的是,此次菲律宾方面大肆炒作被扣押的中国渔船“非法”捕捞海龟,称其存在偷猎行为,违反了菲律宾野生动物保护法。菲律 宾的这种说法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视听,其目的是在制造舆论,抹黑中国渔民,掩盖事实真相,为其非法扣押中国船只及人员寻找借口。
按照《国际法海洋公约》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域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半月礁及其附近海域根本不属于菲律宾管辖海域,中国渔民在半月礁海域进行捕捞作业,不存在违反菲律宾法规的前提条件,又何来违反菲律宾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说?反观菲律宾,在不属于本国管辖水域内追捕他国船只,才是违反国际海洋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对他国船只的侵害。
事实上,菲律宾此次高调扣押中国渔船还有着深层次的用意。2013年,菲律宾宣布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请强制性国际仲裁。2014年4月,菲律宾方面正式 向国际仲裁庭提交了诉状。为了配合诉讼案,强化对其非法占据的南海岛礁的控制,营造菲律宾对南沙岛礁及其附近海域实行“有效管辖”的假象,菲律宾使用了各 种手段,此次在半月礁海域非法扣押中国渔船即是其手段之一。
纵观近年来菲律宾在南海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根本不顾地区和平与稳定,正是菲律宾破坏了南海的区域和平秩序。中国有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菲律宾必将为自己的挑衅行为饮下自酿的苦酒。
正如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所说,中国对包括半月礁在内的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菲方针对中国渔民采取的任何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侯毅)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曾锦春的一生是仕途顺畅的一生
曾锦春,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68年毕业后,任职于湖南省革委会和广州军区;后返回家乡,历任郴州市临武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之后调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1995年2月,任郴州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执行枪决。
有情妇伴其左右
远房亲戚变成情妇,收钱只收现金,只要给钱啥违法的事情都能干……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曾锦春在法庭上承认把一个远房亲戚邝某变成了情人,曾锦春有两个情妇,都帮她们安排了工作,还多次指示行贿者向其情妇送礼和装修房子。曾锦春喜好收现金,绝大多数行贿者都是提着数十万现金直接进入曾办公室当面交给他的。有郴州市官员称,曾锦春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知道现金比银行转账安全稳妥,行贿者都知道他的这个习惯,所以用编织袋装现金,这样就算有人看见,也只会猜测是土特产等物,不会想到是一叠叠的现金。曾锦春简直是不法商人的挚爱———只要给钱,曾书记啥活都能干,且服务踏实高效,绝对物超所值。
有马仔为其敛财
2000年7月,曾锦春收受一个叫黄生福的矿主50万元,帮助黄取得荣福煤矿的租赁承包合同,让人吃惊的是,当时黄是曾正在查处的一起受贿案的行贿者。黄生福和彭北京合作开办水泥厂,后来黄生福要求退股由此产生纠纷,官司一度打到最高法。之后,曾锦春屡次利用特权帮助黄生福对付彭北京。2002年4月14日,曾派出公安、纪委数人陪同黄生福的人动用侦查手段在广州拦截彭,用枪逼着彭就范,并将其戴上手铐带回郴州“双规”,6个人轮流审讯其是否给领导送过钱。8天之后,曾叫彭北京拿出9000多元生活费,在宾馆结账走人。不久,曾锦春坐镇宜章县驱使郴州市法院执行局绕开清点评估程序,直接将彭北京等人赶出工厂,并将这个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水泥厂的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以580万元拍卖,接手者正是黄生福。黄生福作为曾锦春的马仔,靠着曾锦春的关系在当地为非作歹,对当地矿产实行垄断制,还组成了“护矿队”,所获的不法利润向曾 锦春进行行贿。
曾锦春倒台后,黄生福因涉嫌巨额行贿被刑事拘留。两个多月后,黄生福回家了,并彻夜燃放烟花庆祝。黄生福成了反腐英雄,至今不倒……
曾锦春的绝活
可惜官做的还是不大
曾锦春如果不做市纪委书记,做个皮包公司的经理绝对绰绰有余,你看他贪污的来源多么齐全,简直包罗万象:“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招投标、税费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这和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的业务多么相似:“讨债担保、婚姻介绍、推荐股票、跟踪盯梢、捉奸拍照等等等等。”只要能赚钱的,皮包公司什么业务都敢接;同样只要能贪钱,曾锦春什么事情都帮人家大包大揽,管他工程质量差不差会不会桥塌人亡,管他任用的官员是不是不学无术的草包。业务广泛,人手不够,儿子女儿前妻情妇鼎力相助,活脱脱一个家族式的大型皮包公司。这么多人一起干,业务又如此广泛,自然贪得盆满钵满,九年间竟然贪了3千多万。
曾锦春贪了3000多万毙了,我看不懂的是,很多贪官的贪污金额和曾锦春差不多甚至远远不止却没有毙,例如广东省原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贪了3000万判了死缓、前北京市长陈希同仅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就贪了3521万元也只判了16年而已。难道法律是儿戏?难道法律可以因人而异?我有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如果说认罪态度好,就可以饶他一条命,我相信为了活命,即将验明正身押赴刑场的曾锦春的认罪态度绝不会比黄瑶差到哪里。写贪官的新闻中,常看到网友这样评论:“当了这么大的官,才贪这点算什么!”很多网民都知道,假如省长和县长都贪污100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设想,如果曾锦春的官有前北京市长陈希同这么大,他会死吗?假如一个村长或乡长贪了1000万,他会不死吗?莫非官场有个规律:官越大,越安全?
像曾锦春一样的官员还有很多很多
分权尤为重要
我们看到,腐败几乎是永恒的。只要掌握公权的人还有谋私利的欲望,腐败就永远有机会,就不可能被彻底消灭,不过我们可以将腐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根源上看,控制腐败无非就是限制政府官员以公权谋私利。腐败仅仅由掌握公权的人及其谋私利之欲望两个简单因素构成,控制腐败也很简单。控制腐败有三类手段:(1)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2)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3)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现实机会。
其中第一点尤为重要,让每个官员手中的权力都具有相对性,不容许绝对权力的存在。如果一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做人、财、物、事四种权力,那么管人的不能管事,管财的不能管人,管物的不能管事,管事的不能管财,必须各司其职。如果事务主管获得了胁迫其他部门主管的权力,就拥有了绝对权力,就是专制;腐败也就只在这官员的一念之间了。所以在现有的体制下,从文强黄瑶王华元到陈绍基,揪出来的大贪官不胜枚举,但后来者依旧是前赴后继……
结束语
曾锦春虽然被枪毙了,但我们看到他的一生其实非常顺利,其在纪委书记任上竟做了11年。这11年间,我们的反腐败体制在哪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