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理的检验标准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上,历来众说纷纭。马克思主义在科学的实践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此问题给予了较为合理的解答。
社会实践之所以能够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从真理的本性来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基本属性在于主观与客观的符合。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是检验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事物相符合,而主观认识或客观事物本身都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原因在于:一方面,主观认识本身的真理性仍需要被检验,因此它不能独立充当真理的检验标准;另一方面,客观事物本身也无所谓正确与错误,它也不能自动提供与观念相对照的方式,无法直接回答某种认识是否与自己相符合。只有实践才能把认识同客体联系起来并验证它们之间是否相符合。
其次,从实践的特点来看,实践是联系主体认识与客体对象的中介,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一方面,实践是以认识为指导的能动的活动,同主体的认识直接相联系;另一方面,实践是变革客体的客观物质活动,同客体直接相联系。通过实践,认识转变为客观现实,实践的结果即客体及其本质和规律。所以,认识与实践结果的对照也就是认识与客体的对照,从实践结果是否达到主体的目的,可以检验证实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否与客体相符合。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从最终的意义上说的。在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过程中,逻辑证明作为实践证明的重要补充,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谓逻辑证明,是指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以确定另一判断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它可以在普遍性的层次对认识的真理性加以验证,并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还能将无法直接检验的理论通过逻辑证明的方式加以检验。不过,逻辑证明不能与实践标准并列,更不能代替实践标准。这是因为:第一,逻辑证明中的前提必须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认识。第二,逻辑证明中所遵守的逻辑规则也是在实践中产生的。第三,逻辑证明得出的结论,仍然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才能最终决定其是否正确。
(二)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承认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就是坚持真
理标准问题上的辩证法。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首先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实践都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此外没有其它标准,这一点是确定不移的,在任何场合下都成立,具有普遍性、绝对性、无条件性。其次是指无限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凡是真理终将为实践所肯定,而一切谬误也终将为实践所推翻,这也是确定的,绝对的。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首先是指实践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它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现有的一切认识,而只能证实或驳倒其中的部分认识;其次是指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过程。实践是发展的,认识也是发展的,一种认识的真理性即使已被实践所证实,仍需要接受今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这也是不确定的,相对的。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辩证统一的。坚持两者的辩证关系,就是既要肯定实践能够无限地检验一切认识,又要承认这种无限是在有限中不断实现的。否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就会抹煞真理和谬误的区别,把一切认识都看成是主观任意的东西,从而走向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而否认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相对性,则会使人的思想僵化,把人们的知识变成绝对不变的教条,阻碍观念的发展,从而陷入绝对主义。列宁指出:“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只有辩证地理解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才能正确地把握真理的发展过程。